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與騰嶸貿易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肆拾
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
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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