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100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被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