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金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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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金簡字第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整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提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
證明及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季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顏惠華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8 年度 南金簡 字第 6 號裁定(98.04.06)[撤回]
  • 臺南簡易庭 98 年度 南金簡 字第 6 號裁定(98.09.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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