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金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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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金簡字第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整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二、被告應提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
證明及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季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