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