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判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判字第20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己○○
丁○○丙○○乙○○辛○○戊○○甲○○共同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被告庚○○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99年度上聲議字第54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故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苟有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聲請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本諸一事不再理之相同法理,繫屬在後者,自應以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己○○、丁○○、丙○○、乙○○、辛○○、戊○○、甲○○以被告庚○○涉犯誣告案件,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五九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五九號、九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一四九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聲議字第五四九號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此有上開處分書二件在卷可憑。經查,本件聲請人己○○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九十九年度上聲議字第五四九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前於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經本院編列同日第二一三二號狀紙收文在案,且於同日以九十九年度聲判字第十九號案件繫屬本院,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後,查核該卷聲請交付審判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屬實。詎聲請人己○○、丁○○、丙○○、乙○○、辛○○、戊○○、甲○○於同年月四日再度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編列同日第二二一四號狀紙收文在案後,於同日以九十九年度聲判字第二十號案件即本案繫屬本院,此亦有本案聲請交付審判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聲請人己○○、丁○○、丙○○、乙○○、辛○○、戊○○、甲○○顯係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同一駁回再議之處分(即九十九年度上聲議字第五四九號)重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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