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68號

聲請人 吳芳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天縉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

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相對人即共有

人周 黃毓 業已出境遷出國外,有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紙一紙附卷可參。是以送達相對人 周黃毓 之通知書,依法應於國外為送達,又本件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事件,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調解,現共有人中之周黃毓應為公示送達,則聲請人顯然無法達成全體共有人同意分割分案之可能。綜上,本件無法調解,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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