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68號
聲請人 吳芳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天縉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
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相對人即共有
人周 黃毓 業已出境遷出國外,有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紙一紙附卷可參。是以送達相對人 周黃毓 之通知書,依法應於國外為送達,又本件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事件,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調解,現共有人中之周黃毓應為公示送達,則聲請人顯然無法達成全體共有人同意分割分案之可能。綜上,本件無法調解,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