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1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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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11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告 余一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零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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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1,546×0.369=4,26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1,546-4,260=7,286

第2年折舊值7,286×0.369=2,689

第2年折舊後價值7,286-2,689=4,597

第3年折舊值4,597×0.369=1,696

第3年折舊後價值4,597-1,696=2,901

第4年折舊值2,901×0.369×(9/12)=803

第4年折舊後價值2,901-803=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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