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869號
法定代理人 陳日寬
訴訟代理人 鄭元智
被告 張家圖
訴訟代理人 郭力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