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869號

原告凱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日寬

訴訟代理人 鄭元智

田振國

陳燕萍

被告 張家圖

訴訟代理人 郭力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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