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11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告何人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柒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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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32×0.369=270
第1年折舊後價值732-270=462
第2年折舊值462×0.369=170
第2年折舊後價值462-170=292
第3年折舊值292×0.369=1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292-108=184
第4年折舊值184×0.369×(7/12)=40
第4年折舊後價值184-4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