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0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099號
原   告  楊受
上原告與被告 李其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又原告於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號」,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上址並無被告
設籍,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致不知是否確有其人,是
否可合法送達文書。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
費用,並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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