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5,4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
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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