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366號原 告 謝瑞豊 訴訟代理人 謝衿月 謝翠悅 被 告 三清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9日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