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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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366號
原   告  謝瑞豊
訴訟代理人  謝衿月
       謝翠悅
被   告 三清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9日日上午11時15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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