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鴻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堉科技澱粉有限公司間因償還借款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
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