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鴻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堉科技澱粉有限公司間因償還借款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
  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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