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2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