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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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10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吳清貴
被   告  謝文恩
兼法定代理  潘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玖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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