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2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   告  陳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二水鄉源泉村月眉巷7號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
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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