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徐祖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本院100年度鳳簡字第70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3,7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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