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勞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萬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張國華~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B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