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康春田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吳俊螢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