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確定。經查,該受刑人乃於緩刑期間內即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復犯連續產製私酒罪,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六O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