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公克,另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八公克)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二公克,因持有人甲○○經強制戒治後,業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七號),扣案之上述物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法務部調查局所用秤重儀器,較移送機關所用為精密,其重量應以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者為準,故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查扣者應為淨重○.○一公克,包裝重○.二公克(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六五號卷第三二頁鑑定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查扣者為淨重○.○八公克,包裝重○.二三公克(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四號第三二頁鑑定報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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