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張秀萍
       謝汶珊
被   告  溫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26元
合計1,126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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