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五三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庚○○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蕙芳~B法官鍾素鳳~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