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蕭佩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名琪有限公│台北縣樹林│96年9月10日│45,240元│0000000││││ 司賴臣謙 │市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