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丑○○被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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