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庚○
丁○○癸○○○子○○辰○○○甲○○乙○○寅○○丙○○○丑○○卯○○壬○○被告己○○
戊○○辛○○○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卓穎毓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