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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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53號
原 告 楊凱翔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聖傑 即旺宏食品商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