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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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96號
上訴人   王勢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川財間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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