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胡韶如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 凃雅雪 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