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胡韶如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 凃雅雪 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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