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5號
原 告 劉秀枝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汝 律師
被 告 宋蕋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尹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