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2號原 告 王坤蚶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被 告 郭台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