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96號
原   告  徐婉筑
訴訟代理人  李竟壕
       徐玉銘
       林蓉善
被   告  徐文達
法定代理人  劉蘭嬌
訴訟代理人  徐永展
被   告 范 徐春妹
       劉嘉銘
       官振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田蘭香  住新竹縣○○鎮○○路○號
被   告  官振隆   住桃園市○○區○○○○街○○號11樓
       官雪琴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00000
            號
           居新竹縣○○鎮○○路○號
       官素琴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官譽琴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徐德清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許吉勝   住桃園市○○區○○路○○○巷○○弄○○號4
            樓
       許勤英   住同上
       許雪嫦   住新竹縣○○鄉○○街○○○巷○○弄○○號
       徐永銹   住桃園市○○區○○○路○○○○○號13樓
       彭銀珠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
            (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
       李詩龍   住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李詩輝   住同上
       李詩武   住同上
       李月華   住同上
       李瑞琴   住桃園市○○區○○街○○○號
       李雨芳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徐正妹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李傳俊   住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徐德章   住新竹縣○○鄉○○路○段○○○號
       徐德廷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徐德森   住桃園市○○區○○○街○○○號2樓
承受訴訟人  范光添 (即 范徐春妹 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街○○號7樓
       范光西 (即范徐春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段○○○巷○
            ○○村00號
       范涏妹 (即范徐春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
            號
       范甘妹 (即范徐春妹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范秀蓮 (即范徐春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段○○○巷○
            ○○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范光添、范光西、范涏妹、范甘妹、范秀蓮為被告范徐
春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范徐春妹即 徐添振 之繼承人,於民國105年8月
19日死亡,其繼承人詳如附表所示。是應由繼承人為被告范
徐春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
○鎮○○路○○○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筱筑
被繼承人范徐春妹繼承系統表:
┌──┬──────────────┬───────────┐
│編號│姓名│第一順位繼承人│
├──┼──────────────┼───────────┤
│1│范徐春妹│一、長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范光添│
││民國105年8月19日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潛在應繼分1/4│潛在應繼分1/5│
│││系爭土地分配比例1/100│
││(系爭土地分配比例20分之1)├───────────┤
│││二、次男│
││配偶 范德華 │范光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1年9月29日歿│潛在應繼分1/5│
││(無繼承權)│系爭土地分配比例1/100│
││├───────────┤
│││三、長女│
│││范涏妹│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潛在應繼分1/5│
│││系爭土地分配比例1/100│
││├───────────┤
│││四、次女│
│││范甘妹│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潛在應繼分1/5│
│││系爭土地分配比例1/100│
││├───────────┤
│││五、三女│
│││ 范和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47年6月20日被收養│
│││(無繼承權)│
││├───────────┤
│││六、四女│
│││范秀蓮│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潛在應繼分1/5│
│││系爭土地分配比例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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