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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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92號
原 告 王錦祥
王純滿
被 告 李進元
上原告王錦祥、王錦祥與被告李進元間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均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79,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合
計14,760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13,7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