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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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簡孝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受僱於相對人即被告,派
駐於新北市汐止區早安清境社區擔任機動保全,因原告於執
行公務時不慎滑倒受傷,支出醫療費用,原告因而向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惟承審法官言詞偏頗
,對原告之權利受有影響,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均有負人民所託,應當迴避此案,聲請將本案移轉
管轄至「士林地檢署」等語。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員工,其工作地係在新北市汐
止區早安清境社區,嗣因執行公務期間受有傷害,被告應就
其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附卷可
稽。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係在新竹縣竹北市,此有被告公司
基本資料網頁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有
管轄權。原告向有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並無不合,是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情形。原告以前開情詞聲
請移轉管轄與法條規定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