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住花蓮市○○路○○號,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接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旋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報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聲請人並會同指認)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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