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4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
9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有一審裁判費乙項,是為新台幣1萬5751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