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654號公訴人 楊儭華 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8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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