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8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佳諭
被   告  鄭順亮 (原名 鄭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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