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俊億 發支付
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6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0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