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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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
被 告 鴻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