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7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77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薛智為
被   告  楊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7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蘇郁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元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4年12月3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吳俊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