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85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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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285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水利法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彰化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經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三三○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訴願決定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實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姜仁脩法官趙永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