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4號
原 告 薛暖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淑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006元,應徵裁判費10,9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