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4號
原   告  薛暖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淑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006元,應徵裁判費10,9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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