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萍瑛 發支付命令(10
8年度司促字第60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1,128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