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効詠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9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歷史帳單資料影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請求金額其中電信費、違約金各為多少。
(二)違約金之詳細計算式。
(三)電信費之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
時違約。
(四)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五)就被告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