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891號
原 告 金又輝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
訴訟代理人 蘇琴
吳明珠
林慕明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被 告 佳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