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含袋重零點陸參公克)、含海洛因殘渣塑膠空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施用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二公克、含袋重0‧六三公克)、含海洛因殘渣塑膠空袋一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袋淨重0‧二公克、含袋重0‧六三公克)、含海洛因殘渣塑膠空袋一個,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持有第一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海洛因為違禁物。而含海洛因殘渣之塑膠空袋與其內含之海洛因無法析離,自應依上開規定均予以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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