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89號
原 告 東苑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峻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健全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
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0244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1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