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謝美鴦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林進福
即 原 告
陳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謝美鴦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6,67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