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鄭有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1日108年度鳳小字第1140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經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為新
臺幣(下同)215,970元,然超過原審請求範圍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7不得於第二審小額程序為追加,故本件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